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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汇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学习资料一

上 传 人:zcan3988115@163.com
上传时间:2012/4/17 9:56:24
资源评价:★★★★
文档类型:rar
资源扣点:10
资源大小:204K
资源大类:复习指导
下载次数:7
适用专业: 邮政通信类

资源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稿,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中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转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内设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和议事机构,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人民币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发行,以其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单位为元。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对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人行规定兑换,由人行负责收回销毁。对出售、运输、购买、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为维护金融稳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时,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还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另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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