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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对劳教人员所内发案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劳教人员在所内发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劳教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予以登记、除名,并通知其亲属或原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原审批劳动教养机关”;“经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者检察机关免于起诉、不起诉的劳教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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