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要件:
(1)需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不完全债务,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例如,债务虽然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事由,但在被撤销或者解除之前,仍可成立有效的承担。但若债务其后被撤销或者解除,则债务承担合同自始无效。对于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有权行使;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是相互独立的债务,因而,承担人无权行使,只有原债务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对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债务承担,只不过只有在该债务成立时,才能发生转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