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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该适用民法通则123条,这一点不应有丝毫动摇。否则不仅与世界各国的共通做法不同,而且更重要的是与我国正在走向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相悖,不利于受害者的保护和侵权行为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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