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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zj5u】《税法》(第三版高教版)教案:第十章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梁伟样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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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4/13 11:27:31
资源评价:★★★
文档类型:doc
资源扣点:1
资源大小:277K
资源大类:财经商贸大类
下载次数:2
适用专业:纳税事务

资源简介

第十章税务行政管理法

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教学目标
1.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与受理、决定与执行等相关规定;
2.掌握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熟悉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受案范围、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等相关规定;

教学重点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教学难点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12项内容,它们是: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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