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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知识辅导(四)

上 传 人:2635415982@qq.com
上传时间:2012/4/5 9:48:27
资源评价:★★★★
文档类型:rar
资源扣点:1
资源大小:129K
资源大类:复习指导
下载次数:5
适用专业:司法类

资源简介

(一)劳动法适用范围

1.劳动法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注意】

(1)劳务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2)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都不适用劳动法。

(3)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非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劳动者: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例外。

(二)劳动合同

1.鼓励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关系的确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合同的书面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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