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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第三条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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